收到地震异常报告有关部门要登记
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规定据新华社电 根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建议,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将于27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表决前,这部法律草案根据本次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又作了多处重要修改。草案相关条款中增加规定: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收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报告的,应当进行登记;收到地震预测意见书面报告的,应当进行登记,并出具接收凭证。草案还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资金、物资及社会捐赠款物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予以公布,并对资金、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情况登记造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