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13日,50岁的孙先生因皮肤瘙痒,到广西医院皮肤科就诊。在遵照医嘱服药后,孙先生身体出现异常反应。因此前有糖尿病史,医院复诊糖尿病。在医生问询其饮食情况时,发现皮肤科的医生之前将一种药误开了十倍。其妻称,孙先生当时被安排立即住院治疗,此后昏迷15天,5次休克,曾经严重致心跳停止,经20天及时抢救,才脱离了生命危险。
误开药物为雷公藤多苷片,药瓶包装上用法用量显示,60kg体重的成年人一次2至3片,一日3次。而孙先生的处方则显示,每次服用20片,每日3次。当时孙先生体重斤,按用法用量,他在两天内就多服用了多片。
是药三分毒,过量服用副作用显而易见,轻则引起胃肠道反应,肝肾损伤等,难免影响和危害身体健康,重则危及生命甚至要命,不可掉以轻心。因此,医生开药应严格根据说明书的用法用量、患者具体情况及相关规定,做到谨慎开处方。
而从该药品的主要成分雷公藤多甙可知,该药具有抗炎及抑制细胞免疫和体液免疫等作用,服用本就需要谨慎。而该药品说明书的注意事项也显示,在医生指导下严格按照说明书规定剂量用药,不可超量使用。其不良反应包括,可能出现急性中毒性肝损伤、急性肾功能衰竭、神经系统出现头昏、嗜睡、心动过速等,越发需要谨慎开处方,避免误开,并叮嘱患者严格按要求服用。
涉事医生误开十倍该药品,患者按此服用,导致昏迷15天,5次休克,心脏骤停,所幸经抢救从鬼门关抢救回命来,是不幸之中的万幸。不用说,这是一起因医生过量开药引发的“医疗事故”。该医生责任重大,医院履行医疗职责,医院也难逃其咎。
至于怎么处理,首先是为患者提供优质治疗资源进行恢复治疗至其完全恢复,经多方评估符合出院指征为止;其次是对当事医生依法依规惩处,并对患者给予相关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法花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乃至精神方面的合理赔偿。
目前,孙先生经历四个多月的治疗,医院认为其身体状况符合出院指征,建议出院或者医院治疗。但孙先生夫妇均认为其尚未恢复,且身体已留下严重的后遗症,生活尚不能完全自理,害怕办理出院后出现危险,医院的帮助下医院治疗。
医院积极进行治疗的态度应肯定,但是否符合出院指征不能自说自话,而孙先生夫妇也要求转院持续治疗,医院应充分尊重和考虑进行安排,除非经多方评估没必要。
还有就是,医院已支付了一些医药费,但孙先生仍付了6万多元医药费。另据孙先生妻子统计,算上医药费、营养费、住宿费、路费等费用,他们已有30多万的支出,两人还要经受心理上的煎熬,孙先生妻子心理测试报告显示,测试结论为“考虑中度抑郁症状”,他们所承受的压力和打击可想而知。
遗憾的是,医院时至今日对赔偿一直闭口不谈,有没有考虑过不得而知。但孙先生是家中的顶梁柱,此次药物中毒使得他身心都受到伤害,住院后生意无法经营已经出现亏损,面临后期治疗费支付困难,却没有提出离谱的要求。只希望尽可能将身体医治到最好的状况,至于后期赔偿,一切都遵照法律解决,很讲道理,也很难得。
需要强调的是,医生过失导致患者过量服药中毒,属于医疗事故,医院都有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就该事件而言,医院在救治的情况下,积极主动赔偿无可厚非,更有根有据,而不能只字不提。否则,即便积极治疗,也难逃冷漠之嫌。
在这一事件中,医院确实缺乏诚意,虽然相关负责人表示,中间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却希望孙先生找鉴定机构作鉴定。“你犯的错,我承受了身心双重打击,还要我自己鉴定”这样的逻辑,恐怕不太合理。
当然,涉及赔偿少不了要鉴定,也只有这样才能让赔偿更有根有据,合理合规。但并不意味着都由受害方找鉴定机构作鉴定,医院也应改变观念,提出合适的鉴定方案,供孙先生选择,并配合做好鉴定。再看看,医院对媒体采访未作回应的傲慢态度,恐怕不会妥善解决。
鉴于此,孙先生只有走投诉或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了。一是解决持续治疗问题;二是赔偿问题。至于怎么处理涉事医生,医院及其有关部门的事。但无论如何,医疗损害职责是犯错职责,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组织及其医务人员犯错,由医疗组织承受赔偿职责——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法花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导致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还应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现在的问题是,医院应承担责任,以往总是由患者维权才能解决问题的做法也该改变了,医院也应主动担责才对。实际上,医院主动担责,寻求主动解决医疗纠纷、事故,不仅更有利于解决问题,还更有利于医患和谐。对于这起事件,医院主动担责,妥协处理,说不定就不会出现在媒体上。关键是,迟早都要妥善解决问题,又何必一如既往地曝光或闹大后才解决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