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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3厘米伤口引发的闹剧3年反复起诉,索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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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白癜风医院 http://pf.39.net/bdfyy/bjzkbdfyy/140721/4429412.html

 

溶剂是一种可以溶化固体、液体或气体溶质的液体,继而成为溶液。在日常生活中最普遍的溶剂是水。溶剂通常是透明、无色液体,有比较低的沸点,容易挥发,大多都有独特的气味。生活中常见的含有溶剂的产品见下表。

1有机溶剂的种类

有机溶剂涵盖的化合物非常广泛,我们在加油站加油、粘合物体、饮酒或在手术前接受麻醉时,都接触到了溶剂。有机溶剂主要有涂料稀释剂(例如甲苯、松节油)、洗甲水或去除胶水、除锈(如己烷)、洗洁精(柠檬精)、香水(酒精)等。生活用品中含溶剂的物品有涂料、涂料清除剂、清漆、粘合剂、胶水、去油去污剂、染料、记号笔、打印机油墨、皮鞋或地板上光剂、蜡、杀虫剂、药物、化妆品、燃料等。

溶剂对健康的影响

溶剂在空气中特别容易挥发,吸入后容易被肺吸收。大多数溶剂脂溶性高,这使得它们很容易通过皮肤而被吸收。因此除经呼吸道和消化道进入机体内外,尚可经完整的皮肤迅速吸收,有机溶剂吸收入人体后,将作用于富含脂类物质的神经、血液系统,以及肝肾等实质脏器,同时对皮肤和黏膜也有一定的剌激性。

溶剂对神经系统的损害大致有三种类型:第一种为中毒性神经衰弱和植物神经功能紊乱。可有头晕、头痛、失眠、多梦、嗜睡、无力、记忆力减退、食欲不振、消瘦,以及多汗、情绪不稳定,心跳加速或减慢、血压波动、皮肤温度下降或双侧肢体温度不对称等表现;第二种为中毒性末梢神经炎。大部分表现为感觉型,其次为混合型。可有肢端麻木、感觉减退、刺痛、四肢无力、肌肉萎缩等表现;第三种为中毒性脑病,比较少见,见于二硫化碳、苯、汽油等有机溶剂的严重急、慢性中毒。不同有机溶剂其作用的主要靶器官和作用的强弱也不同,这取决于每一种有机溶剂的化学结构、溶解度、接触浓度和时间,以及机体的敏感性。很多溶剂经肺吸收后会迅速而又直接地分布到大脑中,所以急性中毒通常会影响中枢神经系统,从而使人困倦、辨别力下降。绝大多数情况下,这些反应并不严重,停止接触后很快就可以消失。不过在某些情形之下,轻微丧失判断力都会导致灾难。为此,人在处理有害物质泄漏或者火灾时,应当避免接触任何可能造成判断力下降的溶剂,以免增加受伤的风险。长期接触溶剂会对一系列器官系统产生影响。周围神经系统损伤会导致手脚刺痛和感觉丧失、反应时间延长、协调性下降。生殖系统方面的影响包括精子损伤或减少而导致的生育能力下降。不少溶剂还能造成肝肾损害。很多溶剂还能引发癌症,比如苯和四氯化碳。我们大多数人每天都在接触少量溶剂。溶剂造成的健康影响可以从轻微的不良反应直至危及生命(见下表),这取决于接触溶剂的种类、数量及持续时间。2使用溶剂的安全注意事项

使用有机溶剂时,要加强密闭和通风,减少有机溶剂的逸散和蒸发。

采用自动化和机械化操作,以减少操作人员直接接触的机会。

应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如防毒口罩或防护手套。

皮肤黏膜受污染时,应及时冲洗干净。

勿用污染的手进食或吸烟。勤洗手、洗澡与更衣。

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及早发现中毒征象时,进行相应的治疗和严密的动态观察。

来源:省应急管理厅新闻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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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治白癜风的知名专家 http://disease.39.net/bjzkbdfyy/171222/5951583.html

发作性睡病是一种疑难杂症,属于非器质性病变的神经系统疾病,检查时会发现身体各项指标正常。可做24小时睡眠检测确诊此病。发作性睡病多发于青少年儿童和35岁左右人群,发病率男女无明显差异。常见的症状表现以发作性睡病四联症为主,四联症分别为白天不可抗拒的短期嗜睡,睡眠瘫痪,睡眠幻觉,情绪激动时猝倒,伴随症状表现有肥胖,夜间失眠多梦,入睡困难,焦虑抑郁,贪食,记忆力下降等等。

发作性睡病睡病是由于控制神经兴奋的神经肽分泌减少导致快速动眼睡眠神经觉醒度降低导致的。神经肽是一种作用范围广,内源性活性物质,是一类特殊的信息物质。在体内调节多种多样的生理功能,如痛觉、睡眠、情绪、学习与记忆乃至神经系统本身的分化和发育都受神经肽的调节。

对于发作性睡病的治疗,主要有中医和西医两种。西医一般采用兴奋神经类的药物比如苯丙胺等药物或者是抗焦虑抗抑郁的药物治疗,效果因人而异,具有依懒性,停药会导致病情复发或者加重。长期服用对身体危害较大,服用时请在专业医师的指导下进行,不要擅自用药。中医一般治疗理念为补足人体五阳,使人体阴阳恢复平衡这是治疗此病的关键。强胃健脾,祛除脾胃湿气,提升脾胃中气,可以使清气上升,浊气下沉、行气开窍控制嗜睡。养血化瘀,打通全身血液循环,温养五脏,疏通经络,加强人体新陈代谢,排除浊气。气为血之帅,气行则血行。十二经气血运行不息,以维持脑的正常生理功能。常用的药物为“十里醒神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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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白癜风专科医院 http://yyk.39.net/bj/zhuanke/89ac7.html

导读

医院赔偿是什么道理?

来源:医脉通

作者:奔走的急诊老刘

本文为作者授权医脉通发布,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糟心的终于过去,崭新的如约而至。新年伊始,老刘分享一个看起来特像一出闹剧的案件。不过,虽看起来好笑,但深究之后尽是心酸……

案件回顾

年夏,老年男性患者因意外摔伤头部医院急诊科就诊,后经医方诊治10天后出院。

入院当日,患者左手食指皮肤裂伤,值班医生对皮肤裂伤缝合了3针。首次病程记录记载:向家属交代病情:“患者全身两处裂伤已给予清创缝合,加用抗感染药物。目前患者发病时间较短,出血量有进一步增加的可能,一旦出血量增加达到手术标准,可能需要手术治疗,做好可能手术的准备。脑出血病情凶险,特别是急性大出血,病情变化快,可迅速出现高颅压、脑疝,甚至来不及手术,死亡率极高。家属表示知情,并同意目前治疗方案,积极配合治疗。”出院记录记载的诊疗经过:“入院后给予左手食指清创缝合,止血、改善脑循环、保护脑细胞、抗感染补液对症治疗”。

患者家属指出,当天患者急诊就诊,不知何种原因,患者在急诊室等候37分钟,无人接诊。住院后在处理患者右手食指伤口时,医方在没有与患者家属、患者有任何交流沟通的情况下,且在没有进行局部麻醉的情况下,强制给患者缝合伤口。在缝合伤口整个过程中,患者不停的惨叫,给患者造成巨大心理阴影,同时也给患者家属造成巨大的精神伤害。

于是,医院提出赔偿要求,但医方未予处理。患者家属于年11月、年1月等多次到区卫计委投诉,向区卫计委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要求医方就医疗行为赔偿30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医方指出,患者在入院时头部摔伤,有脑挫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颅骨骨折、头皮挫伤,是闭合性颅脑损伤重型,还有耻骨骨折、冠心病、脑梗死,患者嗜睡,意识不清,查体时发现左手指有3厘米皮肤裂伤,其中左手指的皮肤裂伤需要清创缝合。

当时对患者左手指皮肤裂伤伤口进行了清创缝合,口头向患方交待患者病情,因患者意识不清,对疼痛不敏感,如果进行局部麻醉,可能会对伤口造成肿胀,延长愈合时间,所有没有进行局部麻醉,患方当时对缝合前不麻醉没有提出异议。患者没有大喊大叫,清创缝合很顺利。患者家属在给患者缝合前和缝合时,对缝合前不麻醉没有提出质疑。后患者左手食指伤口如期拆线,愈合良好。

年3月,区卫计委作出答复意见书,告知患方的请求并非卫计委的法定职责,如发生医疗事故,医院协商解决或者委托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

患方不服,认为区卫计委没有履行监管职责,督促解决该纠纷,反而告知原告通过别的途径解决,属于行政不作为。因此,患者家属向市卫计委提起行政复议,市卫计委维持了区卫计委的答复。

因对市卫计委的决定书不服,患方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区卫计委作出的《医疗纠纷事项答复意见书》和市卫计委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判令区卫计委履行要求医方赔偿的责任。年12月3日区人民法院下达行政裁定书,指出患方提出的行政诉讼没有事实依据且被诉行政行为并未对患方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裁定驳回患方的行政起诉。

于是,患方将医方诉至法院,要求:

1.医方向患方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过患方审核。如不履行,根据患方申请,选择一家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报纸与网络平台刊登内容,刊登费用由医方承担;

2.赔偿患方交通费元、复印打印费元;

3.赔偿患者及家属精神损害赔偿金1元。

医方辩称,对患方的主体有异议,赔礼道歉应是对患者,但是患方不是患者,患者的情况并不清楚。患方的案件是损害责任纠纷,没医院给患者造成损害,医方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患方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但患者应就其存在损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患者病历记载内容,现无证据证明患者的皮肤裂伤属于必须进行麻药治疗的情形,且在缝合后痊愈。患方未能举证证明医方诊疗过程存在过错以及造成损害后果。

患方请求医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登报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患方因本案诉讼支出的交通费、复印费应自行负担,请求医方负担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患方的诉讼请求。

年,患方上诉至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患方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市高院裁定驳回了再审申请。

学习诉讼法,不如学学侵权责任法

本医院的行政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民事诉讼一审、民事诉讼二审以及申请再审以外,还有针对患者医院的行政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行政诉讼二审。最终的结果都是驳回诉讼请求,患方支付诉讼费结案。

通过这个案子,大家基本上能够学习到了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一些基本知识。

当自然人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申请,如果对行政机关的回复不服,一般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案患方对于区卫计委的回复不服,可以选择市卫计委或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最终选择了市卫计委。患方对于复议决定也不服,可以向区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也就是俗称的民告官。因为复议决定维持了原决定,因此区卫计委和市卫计委都成了行政诉讼的被告。行政诉讼也是两审终审,一审不服可以上诉。

民事诉讼是解决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纠纷的途径,医患双方是医疗损害纠纷案件的主体,患方损害赔偿可以选择民事诉讼的救济途径。患方是原告,医方是被告。民事诉讼依旧是两审制,基层法院(区法院)一审判决,患方不服可上诉至中级法院(二审),二审判决即为终审判决。

再审程序是针对不当或错误生效裁判的再救济制度,在我国民诉法中被称为“审判监督程序”。患方可向高级人民法院递交再审申请书,启动再审程序。其实,再审审查不是一审程序,询问也不是开庭,大多数申请再审案件都是书面审查的,除了新证据的再审事由外,多数情况下,接受的主张往往不会超出原审的主张。

医患纠纷诉讼时多数案由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适用侵权责任法。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在举证时,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患者一方应当提供患者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关系、发生医疗损害结果以及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有过错的证据。医疗机构主张其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存在法定免责事由的,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患方举证主要需要证明一下几点:

1.举证证明“到该医疗机构就诊”:挂号单、缴费收据、病历资料等,都可以证明患者就诊事实;

2.举证证明“就医后人身受到损害”:病历资料中的查体内容、辅助检查结果、司法鉴定认定的伤残等级等,证明患者有损害后果的客观存在;

3.提供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有过错的初步证据:如接诊医生不具有资质、患者出现意外医生不予理会、护理用药错误、操作失误等,患方只要证明这些简单的事实;

4.证明其损害结果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有关:也就是证明医疗行为的过错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这一部分是最难证明的。司法鉴定结论是证明因果关系最有利的证据,当然也有极少数案件,事实简单、过错明显、因果关系显而易见也可以不通过鉴定,而由法官直接认定。

而对于医方来说,“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老刘觉得,可能对于一个无业的人,时间也许是最廉价的,可以奔走各个部门,投诉、申诉、复议,再花上50元去提起各种诉讼。对医疗过程不满意当时不提,过后玩命投诉,没有事实、没有证据,没有损害后果……想想,感觉还是很心酸。

最后:

不知不觉,《医眼看法》栏目已经陪脉友走过了四年多。老刘依旧奋战在首都急诊急救一线上,一直以来,乐此不疲,把自己的感悟分享给大家。年,老刘经历了很多,过得很是不易,相信很多医生同样如此,但也在默默坚守。

希望年,是个崭新的开始,一切世间美好也能如期而至!

本期案例来自于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行政一审裁定:-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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