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改革须双管齐下
在社会各界对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强烈期待下,国家税务总局于6月9日推出了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一系列举措。 中国社科院财贸研究所副所长高培勇日前表示,经过了长达30多年的市场化进程,人们已经看到,面对呈日益拉大趋势的收入分配差距,政府掌握的调节手段仍十分有限:在初次分配层面,政府既不能直接给非国有制企业职工涨工资,也不宜过多干预国有企业的职工工资,至多是规定最低工资水平和规范市场分配秩序。 高培勇认为,在再分配层面,政府需要“劫富济贫”——调节个人收入差距。但在市场经济体制的背景下,即便做全方位、多视角的搜索,政府所能采取的调节手段只有税收。在由18种税所构成的中国现行税制体系框架中,细数起来,能够具有调节功能、充当调节手段的,也就是个人所得税。除此之外的其他税种,如占比居第一位的增值税等各种流转税(间接税),起码在税理上它们被归结为累退税。或如占比居第二位的企业所得税,毕竟也是以企业而非居民个人作为纳税人的。而且,它最终也要附加于价格之中转嫁出去。 所以,当前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必须在个人所得税上率先出招。缓解收入分配矛盾,还要立足于在个人所得税上寻求突破口。 对于个人所得税,政府历来有两个工作思路:调整税制和加强征管。前者要动现行税制结构,通过个人所得税税制结构的调整,来强化其收入分配的调节功能。后者则立足于在现行税制体系的基础上,通过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和堵漏增收的行动,来提升其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 高培勇认为,时至今日,要解决或缓解中国收入分配矛盾,个税改革已经不容我们再拖,且无多少躲闪的余地。因此,在抓紧出台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大势下,从根本上调整现行个人所得税税制结构,着力于强化建立在现行分类所得税制基础上的税收监管、加大对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力度无疑是必要的。但与此同时,加强征管的举措,应当也必须同未来的作为改革目标的个人所得税综合制相对接。 “若能以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为契机,谋划一场税收征管上的革命性变化并由此破解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重重障碍,从而实现税制与征管的“双管齐下”,那么,我们在当前的行动中所收获的将是事半功倍之效。”高培勇说。